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荣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03执恢7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荣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劲松、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1901465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1415元,已收取3817.85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书记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