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2618号
原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
法定代表人:梁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祁老大豆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祁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48994543。
法定代表人:祁庆全,该公司经理。
破产管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485321944D。
负责人:穆朝文。
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祁老大豆制品贸易有限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