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06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耕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舜耕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判令***支付拖欠的钢管、扣件租赁费1817271元,起诉之后租赁设备占用费,按钢管0.007元/米/日、扣件0.005元/只/日计算,继续支付至全部退还时止;3、判令***支付违约金1817271元×10%=181727.1元;4、判令***返还租赁物钢管113877.8米及扣件65168只;5、判令舜耕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诉讼费由***、舜耕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因承包潘集区泰府名邸项目工程建设,租用**的钢管、扣件等建筑设施设备。2016年11月2日,**与***及舜耕工程公司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舜耕工程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合同约定***租赁**的钢管、扣件等建筑设施设备,租金标准:钢管每米每天0.007元,扣件每只每天0.005元,合同同时约定钢管、扣件丢失的赔偿价格等,及发生欠费及违约责任***工程公司负责结清。合同签订履行,***多次从**处拉走租赁物钢管113877.8米及扣件75708只,并签署有关领料单共计48张,但是租金却未如期支付。截止2021年4月,***仅在2017年9月支付10000元,2018年2月支付5000元,归还部分扣件,尚拖欠租赁物钢管113877.8米及扣件65168只未归还,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舜耕工程公司辩称,***与**签订的合同,舜耕工程公司盖的是“非经济专用章”,***也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起诉状中写的已支付15000元,***到底实际支付了多少钱不知道,4月28日还的扣件到底是谁还的,需要**出具证据。第四项诉请中的钢管及扣件是***拉的,拉到哪个地方不知道。**提供的领料单大部分是***签的,有小部分不是***签的,不能算在应还钢管和扣件数量里面,钢管7892.3米、扣件3720个也不是***签的字,舜耕工程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提供证据:1.《钢管、扣件租赁合同》1份,证明**与***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及双方就钢管及扣件租赁的价格、合同解除的条件,担保人对承租方发生欠费及违约承担担保责任。舜耕工程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11月2日,钢管起算时间是2016年8月11日,在11月2日之前的租赁物和租赁费不应算在本案中。至于担保责任,公司不认可,公章是“非经济专用章”,***不是公司委托的,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项目经理。 2.领料单(出库单、发料单)48张,证明***租赁**钢管113877.8米及扣件75708只,在潘集区泰府名邸。舜耕工程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不清楚,签订合同之前的租赁费和租赁物不认可,里面有一部分不是***签字的,他把材料拉到哪公司也不知道。另外发料单写的是鑫宏建筑公司不是**,租赁费不应该算在本案中。 3.租金结算清单2份,证明***承租**的钢管及扣件用在潘集区泰府名邸项目,截止2021年4月30日共拖欠1817271元的事实。第一份结算单底部是**手写的,截止到2021年2月底,后来又复印一份,在复印件上写到三、四月份,结算清单是**自己做,***未签字。舜耕工程公司质证意见:结算清单没有***签字,也没有公司委托的人签字,不认可。 4.入库单2份,证***工程公司退还给**的扣件(**是舜耕工程公司泰府名邸项目部管理人员)。舜耕工程公司质证意见:**是公司在泰府名邸项目部的负责人,负责材料买卖收发等,因为有一部分钢管扣件不用了,公司让**还了,因为不清楚还多少,所以就先还这么多,至于其他的该不该还,还多少,公司是不知道的。 **所举证据1、4,舜耕工程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对于***、***签字的单据,本院对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于他人签字的单据,舜耕工程公司不认可,**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人系***授权或委托签字,该部分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因该结算单上无程建领签字确认,该份结算单无法证明具体租赁费用,租赁费用以实际认定为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因泰府名邸工程施工需要向**租用建筑材料,2016年8月2日至10月11日,***租赁钢管共16596米、扣件12350只,其中8月2日租赁钢管1300米,8月4日租赁钢管1040米,8月11日租赁钢管3300米、扣件3000只(直接500只、十字扣件2500只),9月21日租赁钢管3420米、扣件3020只(转向510只、直接510只、十字扣件2000只),9月25日租赁钢管3600米、扣件3010只(直接510只、十字扣件2500只),10月11日租赁钢管3936米、扣件3320只(直接810只、转向510只、十字扣件2000只)。2016年11月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钢管租赁价格0.007元/日/米、赔偿价格10元/米,扣件租赁价格0.005元/日/只、赔偿价格4元/米,扣件螺丝赔偿价格0.37元/米,付租凭(赁)清单,按实结算。租赁材料使用地点:潘集区泰府名邸。甲方在每月的月底计算乙方租赁材料的数量及租费并报给乙方审核,发现误差及时联系,在当月或下月更正,乙方在次月的五号前付清上月的租费。乙方租赁材料全部还清,凭发、退材料单据经双方审查无误后所欠费用一次性结清,不得拖欠,否则每月欠费总额的10%收违约金。乙方必须要有委托单位和建设单位担保,担保方必须要有实力,乙方发生欠费及违约责任,由担保方负责结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现下列情况的:(1)擅自转租、转让或借租他人;(2)拖欠租费一个月以上者;(3)变卖、抵押甲方租赁材料者。出现以上情况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强行退料,按规定收取租费外其损失的材料按第一章规定加倍赔偿,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舜耕工程公司***府名邸小区工程项目部加盖“非经济类专用章”,***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合同签订后,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4月7日,***陆续向**租赁钢管88665.5米、扣件58038只,其中2016年11月5日租赁钢管3915米、扣件3320只(十字扣件2000只、转向510只、直接810只),11月9日租赁钢管1662米、扣件2730只(十字扣件2010只、直接720只),11月10日租赁钢管1734米、扣件(十字扣件)2110只,11月13日租赁钢管1560米、扣件(十字扣件)1500只,11月13日租赁钢管1886米,11月14日租赁钢管9321.1米、扣件3510只(十字扣件1000只、直接510只),11月15日租赁钢管1200米、扣件2040只(十字扣件1800只、直接120只、转向120只),11月16日租赁钢管1800米、扣件(十字扣件)1000只,11月17日租赁钢管1918米、扣件(十字扣件)780只,11月18日租赁钢管1626米、扣件1860只(十字扣件1560只、直接300只),11月19日租赁钢管3680米、扣件1780只(十字扣件1480只、直接300只),11月20日租赁钢管1542米、扣件2020只(十字扣件1600只、直接210只、转向210只),11月21日租赁钢管1510.2米,11月28日租赁钢管2941.2米、扣件1620只(十字扣件1200只、直接210只、转向210只),11月30日租赁钢管7005.2米、扣件6400只(十字扣件3500只、直接900只、扣件2000只),12月1日租赁钢管1632米、扣件(十字扣件)400只,12月2日租赁钢管3404米、扣件(十字扣件)4000只,12月4日租赁钢管1761.8米,12月5日租赁钢管2134米、扣件1170只(直接210只、十字扣件960只),12月10日租赁钢管1986米、扣件(十字扣件)800只,12月12日租赁钢管3900米,12月13日租赁钢管3288.9米、扣件(十字扣件)3000只,12月15日租赁钢管3413米、扣件(十字扣件)600只,12月17日租赁钢管3594米、扣件(十字扣件)3000只,12月18日租赁钢管2710米、扣件3600只(十字扣件3000只、转向300只、直接300只),12月24日租赁钢管3403.1米、扣件(十字扣件)2500只,12月29日租赁钢管3127.3米、扣件1488只(直接588只、十字扣件900只),2017年1月1日租赁钢管3264米、扣件1950只,4月3日租赁钢管3428.2米、扣件2820只(直接210只、转向210只、十字扣件2400只),4月5日租赁钢管1978.5米、十字扣件1020只,4月7日租赁钢管2340米、十字扣件1020只。 2021年4月27日至28日,舜耕工程公司泰府名邸项目部**向**退还扣件10540只,其中4月27日退6000只,4月28日退4540只。 庭审中,*******于2017年9月给付现金10000元,***于2018年2月给付现金5000元,该15000元**已从本案租金中扣减。 争议焦点:**要求解除其与***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要求***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817271元及起诉之后租赁设备占用费,按钢管0.007元/米/日、扣件0.005元/只/日的标准支付至退还时止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要求***支付违约金181727.1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要求***返还租赁物钢管113877.8米及扣件65168只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要求舜耕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2016年11月2日,***与**签订了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8月2日起,**已陆续将约定的租赁物交付***使用,***在领料单或发料单中签字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次月的五号前付清上月的租费。双方签订合同至今,**仅收到租赁费15000元,***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现**要求解除其与***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对于***应向**给付的租赁费用金额应以***、***签收的领料单、发料单记录的数量计算,***共租赁钢管105261.5米(16596米+88665.5米)、扣件70388只(12350只+58038只),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钢管租赁价格为0.007元/米/日、扣件为0.005元/只/日,从实际租赁期计算至**主张的2021年4月30日,钢管租赁费为1189308.31元,扣件租赁费为568823.92元,合计1758132.23元,因**认可已支付租赁费15000元、退回扣件10540只,扣减后***还应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1742996.83元(1758132.23元-15000元-6000只×3天×0.005元/只/日-4540只×2天×0.005元/只/日),**诉请钢管、扣件租赁费1817271元,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即《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自租赁合同解除之后至租赁物全部退还之日的租赁物占用费,属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对此损失双方合同中并无约定,2021年5月11日起诉之后的租赁物占用费,按钢管0.007元/米/日、扣件0.005元/只/日的标准,***继续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主张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全部退还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违约金问题,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在每月月底计算租赁的数量及租费并报乙方(***)审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每月月底时将租赁费用报给***审核,但***的确存在拖欠租赁费用即违约的事实,对于违约金,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租赁物的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以1742996.83元欠费总额的5%计算,即87149.84元,**诉请违约金181727.1元,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提出解除其与***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今尚有钢管105261.5米、扣件59848只(70388只-10540只)未能退还给**,该部分租赁物应予退还,**要求***返还租赁物钢管113877.8米、扣件65168只,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舜耕工程公司泰府名邸项目部为涉案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其不具有法定的担保资格,且未经舜耕工程公司的书面授权,故该担保行为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庭审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知道“***”不是舜耕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工程公司泰府名邸项目部获得书面授权提供担保,对导致担保无效具有一定过错;舜耕工程公司提出租赁合同中公章系“非经济专用章”,但认可该公章是其公司所有,因舜耕工程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对其项目部的无效担保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舜耕工程公司对案涉债务中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钢管、扣件租赁费1742996.83元,并给付2021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以钢管105261.5米、扣件59848只为基数,按钢管0.007元/米/日、扣件0.005元/只/日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违约金87149.84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租赁物钢管105261.5米、扣件59848只; 五、***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1元,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负担21271元,被告***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元;公告费8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得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与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