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淮民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皖民申字第003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因其个人原因不愿就本案继续诉讼。
本案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孙 根
审 判 员 刘 瑞
审 判 员 魏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四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