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8923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淮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调字(2020)12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5128.05元。
执行中,经现场调查和网络查询,本院未发现***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辰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