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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6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