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06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