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8951770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汾湖湾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78847G,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0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2018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3、2018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无车辆。4、2018年1月19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本院已委托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06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