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2118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08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1元,减半收取83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5.5元,由原告德清县中荣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