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1127号
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08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建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保全申请费2358元,合计3013元,由原告德清县三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园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胡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