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645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 记员 梁 艳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