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舜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0379号 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58号10-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萱,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08号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