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景元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3657号
原告:河南景元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
原告河南景元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景元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景元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景元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