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6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审第三人:张**,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第三人:***,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系基于《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提起本案合同之诉,并要求华都公司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利润奖金。关于该合同的签订主体,经询,***表示为五里坨项目部与华都公司,五里坨项目部由***、***、张**、***以及***、***六人组成,***系代表项目部签字;华都公司亦认可合同主体系华都公司与上述六人。而且,***请求支付的项目利润奖金6299764.49元系其与***、张**、***四人应获得奖金,该数额系在其核算的五里坨项目部六人应获得的奖金总额基础上,按照其主张的一定系数计算得来,故本案项目利润奖金的认定必然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之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5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夏 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