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2965号
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经营者***,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委会南100***。
被告: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
被告:北京中投创达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鑫兆家园15号楼1层811。
负责人:**九。
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与被告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投创达商贸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亚太兴华商贸中心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