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28号
原告:北京津兴**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居民区村金星庄南街一排一条2号。
经营者:***,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经理。
原告北京津兴**建材商店与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津兴**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津兴**建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津兴**建材商店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