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津兴某某建材商店与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628号 原告:北京津兴**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居民区村金星庄南街一排一条2号。 经营者:***,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经理。 原告北京津兴**建材商店与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津兴**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津兴**建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津兴**建材商店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