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4705号
申请人:来安县昊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上蔡队104线路边(水口镇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95674103Q。
法定代表人:高道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店乡高店商业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895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来安县昊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83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