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5476号
原告:***,男。
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杨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