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390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柿树岗村柿树家园B区7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895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