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390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柿树岗村柿树家园B区7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895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