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22执3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店乡高店商业街6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3686868954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皖11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22执3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