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民初6984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新店镇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05002719U。
法定代表人:*可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申请人:*怀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3837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舟、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申请人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在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保证金2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349904132019000008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申请人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在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保证金200万元,期限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