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保1006号
申请执行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223351XX。
法定代表人:高军峰。
被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38372W。
法定代表人:赵永梅。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23执保10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绍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