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知心坊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38372W。
法定代表人:赵永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知心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30256869。
法定代表人:施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知心坊酒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170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苗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