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38372W。
法定代表人:赵永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133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