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恢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38372W。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民初4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