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563号
原告: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査正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安徽正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