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972执3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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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大朗仲裁庭案字[2019]1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