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空间峰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空间峰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02民初86号
原告余恩正,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空间峰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恩正与被告东莞市空间峰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恩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余恩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米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