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3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蛟东路69号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1)粤1973民初21166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月2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46136.58元、受理费3731.09元、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259867.67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2年3月7日,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9867.67元(执行案款246136.58元、受理费3731.09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系(2019)粤1973执恢12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该案中属于***的执行案款98779.88元划入本案中,扣除执行费4807元,其余93972.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2022年4月至7月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0元,合计120000元;
3.2022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45894.79元。
该款项由被执行人***汇入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账号:4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2021)粤1973民初21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金额就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本案执行费4807元(已经扣除),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第十八(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第十九......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