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与河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绿色土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总经理。
关于***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8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