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与河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绿色土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8323.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与河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绿色土菜院内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向周边群众进行了解,称该公司经营场所已于多年前拆迁,且不知道该公司的具体位置,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法人刘利平的户籍所在地焦作市中站区东采煤街北会57号进行现场调查,经向社区工作人员了解,称该地址已经不存在,且刘利平常年不在此居住,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在焦作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经核查,焦作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有部分工程款因工程未决算完毕尚未支付,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焦作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其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完毕后如需支付由本院扣留、提取。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的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8323.9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