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53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河阳路绿色土菜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起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