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河阳路绿色土菜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起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成文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