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1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森,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5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因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二、2021年8月17日、2021年11月2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县教育局有工程款130000元,已于2021年12月29日到温县教育局进行扣划。
4、其余财产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8月19日,向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律师调查令,现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4032元,实际执行到位130000元,尚余4403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振中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