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陵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53009D。
法定代表人:张杨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23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