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旭峰,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民终426号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9901.85元及利息(利息以139901.85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二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49元。***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8月4日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旭峰银行账户有存款278元,已划拨,并已转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98747元,已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恢36号之一冻结(冻结标的:979592元),本院已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2022年6月18日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经查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无网络支付机构账户存款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6××60),本院轮候查封该房产,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2024年8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本院委托郏县人民法院,在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旭峰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旭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委托郏县人民法院,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旭峰名下公积金缴存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旭峰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七、通过调查、实地走访形式,本院委托郏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王旭峰居住地村委、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但郏县人民法院未向本院反馈调查走访的情况。
八、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参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接听电话后表示疫情期间出行不便,无法到庭。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电话反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随后短信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短信约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7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扣划的存款、轮候冻结的账户、轮候查封的房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郭满红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