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森,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济源市中晟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中晟花园。
法定代表人:谭永忠,董事长。
关于**与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源市中晟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后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第三人济源市中晟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本院立案后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本案查封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的房产,但因房产有争议,暂无法处置。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令雯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