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扬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旭峰,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执行***与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不动产权证号:0620102860】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抵押、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