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焦作市陵园西路。
被执行人:王旭锋,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旭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23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