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民初171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夺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172777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亿鑫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