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2098号
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0169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建设路30号紫金财富中心3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099377XJ。
法定代表人:赖福才,执行董事。
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婷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