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319号
原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建设路**紫金财富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099377XJ。
法定代表人:赖福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街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勇超,局长。
原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