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300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舜,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建设路30号紫金财富中心3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赖福才。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计收27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瑜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晓春

书 记 员 薛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