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300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舜,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建设路30号紫金财富中心3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赖福才。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计收27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瑜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晓春
书 记 员 薛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