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23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傅锡善,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财富3号楼02单元07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2017年11月7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标的271824元(被执行人福建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1824.9元已履行完毕)剩余执行标的100000元。查明:查询被执行人傅锡善银行有存款4325.45元已被本院扣划,查询交警***名下有车辆闽F×××××号已被本院查封,其余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兴发
审判员姜志明
审判员张南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