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02民初1268号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甲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