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9266号
原告: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5052523F。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婷,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祥街与安吉路交叉口东北侧力标·吉源雅苑1号楼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7535455XK。
法定代表人:刘炳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拟与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于庭外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尤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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