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系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祥街与安吉路交叉口东北侧力标·吉源雅苑1号楼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7535455XK。
法定代表人:刘炳耀,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561730。
法定代表人:黄宝森,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大连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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