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系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祥街与安吉路交叉口东北侧力标·吉源雅苑1号楼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7535455XK。
法定代表人:刘炳耀,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561730。
法定代表人:黄宝森,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大连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