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闽0504执757号
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关于被执行人0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泉丰劳人仲案字(2022)第918号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执行标的:54959.00元(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执行费:724.00元(暂定)
收款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泉州洛江支行
账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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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联系方式:执行指挥中心接待窗口电话: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执转破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其他任一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转破的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