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财保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061152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尾岭83号***政府A栋1梯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7535455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辽021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450,6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当事人庭外和解,申请人大***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450,693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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