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茂鼎侨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1305号
原告:福建中茂鼎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楼9层0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TLEJ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喜,男,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2号鳌峰广场1号楼24层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069179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04号榕水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562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中茂鼎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中茂鼎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茂鼎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福建中茂鼎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