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凯特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鼓民初字第5081号
原告福建省凯特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凯特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凯特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4465.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